选择鉴定机构:仲裁指定还是双方协商?
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以支持其案件主张。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有两种方式:仲裁指定和双方协商。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对这两种方式进行分析。
仲裁指定
在一些仲裁规则中,如果当事人未能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庭有权指定鉴定机构。例如,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第21条,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专家报告,并指定专家。
案例分析:在“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制造公司仲裁案”中,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由于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仲裁庭根据ICC仲裁规则指定了一家国际知名的质量控制公司作为鉴定机构。
双方协商
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优先选择通过协商来确定鉴定机构。这种方式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并且有助于提高鉴定结果的接受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第26条鼓励当事人就鉴定事宜达成协议。
案例分析:在“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仲裁案”中,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通过协商,双方同意选择一家双方都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从而确保了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条文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鉴定机构,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指定。这一法律条文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赋予了仲裁庭在必要时的决定权。
结论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协商来确定。这样不仅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还能够增强鉴定结果的可接受性。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应当依法行使指定权,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在指定鉴定机构时,应当考虑专业性、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理关切,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