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劳动法体系中,社会保险是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就是:“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相关案例:
在某市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名员工王某在其工作期间发现公司并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王某随后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辞职并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主张,裁决公司需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不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追讨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即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维权的机会。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